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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市民政局对《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6 浏览 1098次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土葬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为完善殡葬设施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土葬区域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土葬区域内居住的城镇居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土葬区域农村村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葬入社会公共墓地或者公益性墓地。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埋葬遗体。”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以外的区域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接埋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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