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益性公墓(即“小产权墓”)的买卖与炒卖行为愈演愈烈,公益性公墓的买卖纠纷也随之越来越多。其中到底蕴藏了哪些玄机?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该办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上述规定十分明确,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但为什么有人会不顾国家的规定而擅自经营公益性公墓呢?这主要是随着城市发展的步伐加快,经营性公墓的价格飞速上涨而导致的。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然而北京、上海等大都市“小产权墓”的外售比例与日俱增,其主要原因是违规经营所获暴利使之愈演愈烈。不仅在大都市,即使是类似于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市级城市区域,“小产权墓”销售人员也日益增多。

“小产权墓”为什么就不能买卖呢?这要从我国的墓地分类说起。我国的墓地分为两种: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地。经营性墓地面向全社会,为城镇已逝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属于第三产业。而公益性墓地属于集体公益设施,只为所在地农村居民提供,墓地属农村集体所有,是不允许对外销售的。其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击公墓市场秩序,避免给墓地的使用经营带来潜在的纠纷;另一方面是为预防农村的土地流转陷入混乱,保护耕地。